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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教育中心開課要點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通識課程開課要點

9552通識教育中心課程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維持本校通識教育之品質,以達成全人教育目標,依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特訂定「國立台北科技大學通識課程開課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通識課程分「通識必修」與「通識選修」兩類。「通識必修」以培育學生基礎人文與社會科學素養為目標,「通識選修」以培育學生博雅內涵為宗旨。

第三條 「通識必修」部分:二年制、四年制日間部學生需修滿6學分。

第四條 「通識選修」部分:二年制日間部學生需修滿2學分,四年制日間部學生需修滿8學分,進修部與進修學院學生需修滿6學分。專業系所教 教授之通識課程,不得列為該系學生之通識學分。

第五條 通識課程分為人文、社會、自然三大領域,課程之開設應符合基礎性(學術內涵)、多元性(跨領域)、統整性(內容連貫)之原則,注重深度與廣度,結合理論與實踐,每門課程皆為2學分。而常識性、工具性、休閒性課程,不屬於通識課程開課範圍。

第六條 教授通識課程,必須具備教育部所訂大學教師資格,且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經政府有關機關認證之專業講習、學分學程,獲有證書。

二、對該課程領域有相當程度之學術著作出版或專門論文(至少三篇)發表。

第七條 本校教 教授通識課程,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在規定期間內,檢具課程概述、教學大綱及進度等資料,填具開課申請表,向通識教育中心提出開課申請;申請各項資料不全或錯誤者,不予受理。

二、所提申請經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開課。

三、師申請 教授通識課程經審查通過,依規定納入學校課程,教師如未在新學期即時開課,得予以保留,無須每學期提出再審。

第八條 通識教育中心得視需要,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提聘兼任教師教授相

關課程。兼任教師擔任通識課程,仍應依本要點之各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通識教育委員會議決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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