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設置辦法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95.4.25.校務會議通過
95.7.教育部建議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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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推展通識教育,達成全人教育之目標,設置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訂定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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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教學領域分為人文學群、社會學群與自然學群,置專任教師若干人,
並得依據通識課程開課要點,邀聘全校相關教師於本中心開設通識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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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之任務為規劃及執行本校通識教育委員會議決事項,並辦理本校通識
教育之教學、研究、服務及全校性通識活動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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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主任之產生,比照本校系主任、所長遴選方式辦理。為有效執行任務,本中心分設基礎教育推廣組及通識教育推廣組;分別辦理基礎教育與通識教育推廣業務,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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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中心設置「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其他相關委員會;其中「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應包含各學院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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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依本辦法所訂定之各項章則,由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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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中心所需員額由本校總員額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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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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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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