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遴選辦法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遴選辦法
101年4月17日中心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系主任、所長遴選準則(以下簡稱遴選準則)與識教育中心 (以下
簡稱本中心)組織章程訂定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新任主任之遴選應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一個月內依本辦法成立遴選委員會。
第三條 由本中心各學群各推選遴選委員2~3名,並由遴選委員推選召集人一名,組成遴選委員會
,候選人不得為遴選委員。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應於成立後二至四週內依遴選準則之規定,推薦副教授以上三至五人(以下
簡稱候選人),再依下列程序,遴薦二至三人,報請校長擇聘之。
一、召集人召開遴薦會議,並擔任主席,會議通知書應於開會前十日送交本中心專任講
師以上全體教師,且應由過半數人員親自出席參加投票。
二、出席人員得就候選人中,最多圈選三人,以得票過半數者之票數高低順序,確定遴
薦人選。遴薦人數或票數不足時,應進行第二次投票。
三、第二次投票時,出席人員就候選人中(不含已依前項選出之人選),應補選餘額數
投票之,並以得票過半數者,按得票數高低順序補足。若仍有缺額,則就得票數較
高之前三名依本辦法規定,繼續投票至額滿為止。
第四條 本中心主任之任期為三年,期滿依本辦法改選,連選得連任乙次。
第五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