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4.6.23.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95.12.26.依教務會議決議修正)
97.4.1.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
98.1.7 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
98.2.17 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應設立「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通識教育中心各組組長,及三學群(人文、社會及自然)教師各互選代表二人,與各學院教師代表一人共同組成,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邀請副校長及各院相關代表列席。另遴聘校友、業界及學生代表若干名為諮詢委員,由中心主任聘任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若有出缺時,由該推派單位補選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規劃課程架構及內容。
(二)審議新設課程。
(三)協調、支援與課程相關之事宜。
第五條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開並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主席由各出席委員互選產生。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第六條 本設置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報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