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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教師升等最低標準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升等最低標準

96/4/04 通識教育中心教評會通過

96/6/12 通識教育中心教評會修訂

一、副教授升等教授職級者,須 曾任副 教授三年以上,並於五年內或從取得上一級教師資格起至現在,至少發表第一級所列之期刊一篇,或第二級以上所列之期刊二篇,或至少發表第三級以上所列之期刊四篇,且其升等著作點數至少達16(包含已被接受刊登者)

二、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職級者,須曾 任助理 教授三年以上,並於五年內或從取得上一級教師資格起至現在,至少發表第一級或第二級所列之期刊一篇,或至少發表第三級以上所列之期刊二篇,且其升等著作點數至少達12(包含已被接受刊登者)

三、符合舊制規定之講師升等助理教授職級者 須取得 博士學位,或需於規定年資內至少發表第三級以上所列之期刊一篇,且其升等著作點數至少達8(包含已被接受刊登者)

四、符合舊制規定之講師升等副教授職級者職級者 須取得 博士學位,或需於規定年資內至少發表第二級以上所列之期刊一篇,且其升等著作點數至少達8(包含已被接受刊登者)

等 級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通識教育中心

數學領域

SSCI、外文學術專書

SCIEISCI ExpandedTSSCIA&HCIABI、中文學術專書

其他國外具審查制度學術期刊、國際性學術組織定期研討會論文、合著外文專書之一篇

國內具匿名審查制度學術期刊、區域性(含兩岸)學術研討會論文、合著中文專書之一篇

中文論文集或大學學報之一篇、國內研討會論文

通識教育中心

人文、社會領域

SSCIA&HCI、外文學術專書

SCIEISCI ExpandedTSSCI、中文專書、其他國外具審查制度學術期刊

國內具審查制度學術期刊、國際性學術組織定期研討會論文、合著外文專書之一篇

區域性(含兩岸)學術研討會論文、合著中文專書之一篇

中文論文集或大學學報之一篇、國內研討會論文

每篇點數

8

5

3

1

0.5

註:1.技術學院、專科學校、中小學學報不列計。

2.資料彙編之教材級編譯書籍、教科書不列計。

3.專書若為兩人合著,第一作者得該級點數3/5、第二作者得2/5點數;若為三人以上合著,第一作者得該級點數1/2、第二作者得點數1/3、第三作者得1/6點數,第四作者以後不計點數。

4.期刊若為兩人合著,第一作者得該級點數4/5、第二作者得1/5點數;若為三人以上合著,第一作者得該級點數3/5、第二作者得1/5點數、第三作者得1/5點數,第四作者以後不計點數。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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