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升等最低標準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升等最低標準
96/4/04 通識教育中心教評會通過
96/6/12 通識教育中心教評會修訂
99/6/25 通識教育中心教評會修訂
一、副教授升等教授職級者,須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其論文由提出升等往前推算至取得上一級教師資格止,至多採計五年,且
1-1 至少發表第一等級所列之期刊一篇、或至少發表第二等級以上所列之期刊二篇、或至少發表第三等級以上所列之期刊四篇,且其升等著作點數至少達14點(包括已被接受刊登者),數學領域教師適用。
1-2 至少發表第三等級以上所列之期刊三篇,且其升等著作點數至少達12點(包括已被接受刊登者),人文、社會領域教師適用。
二、助理教授升副教授職級者,須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其論文由提出升等往前推算至取得上一級教師資格止,至多採計五年,且至少發表第一等級或第二等級所列之期刊一篇、或至少發表第三等級以上所列之期刊二篇,且其升等著作點數至少達10點(包括已被接受刊登者)
三、符合舊制規定之講師升等為副教授職級者或助理教授職級者須取得博士學位,或需於規定年資內至少發表第三級以上所列之期刊一篇,且其升等著作點數至少達8點(包含已被接受刊登者) ,並符合教育部之相關規定。
四、上述升等箸作需公開出版,其點數之計算如下:
|
等 級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第四級 |
第五級 |
|
數學領域 |
SSCI,外文學術專書 |
SCI,EI,SCI Expanded,TSSCI,A&HCI,ABI,中文學術專書 |
國外具審查制度學術期刊,國際性學術組織定期研討會論文,合著外文學術專書之ㄧ篇 |
國內具匿名審查制之期刊及學術研討會論文,合著學術專書之ㄧ篇 |
無匿名外審制之國內研討會及論文 |
|
人文、社會領域 |
SSCI,SCI A&HCI,國際出版之外文學術專書,經國科會審查補助之中文學術專書 |
EI,SCI Expanded,TSSCI,中文學術專書,國外具審查制度學術期刊、合著外文學術專書之ㄧ篇 |
國際性學術研討會論文,國內具匿名審查制度學術期刊 |
區域性(含兩岸)學術研討會論文,合著學術專書之ㄧ篇 |
國內研討會論文 |
|
每篇點數 |
8 |
5 |
3 |
1 |
0.5 |
註:
3.專書若為兩人合著,第一作者得該級點數
1.技術學院、專科學校、中小學學報不列計。
2.資料彙編之教材級編譯書籍、教科書不列計。